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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xer

 

你要看到事业垂成,就必须努力向前不可休止,决不因疲劳而停滞; 你要理解全面的世界,就必须开拓你的眼界; 你要认清世界的本质,就必须审问到底。 只有恒心可以使你达到目的, 只有博学可以使你明辨事理, 真理常蕴藏于事物的深度。 (德)席勒

文章

其它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汇编

- 作者: 东门一丁 2005年02月6日, 星期日 11:44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商标权法律法规汇编

- 作者: 东门一丁 2005年02月6日, 星期日 11:42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著作权法律法规汇编

- 作者: 东门一丁 2005年02月6日, 星期日 11:40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专利权法律法规汇编

- 作者: 东门一丁 2005年02月6日, 星期日 11:39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 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第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六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八条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 作者: 东门一丁 2004年11月21日, 星期日 14:19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网络法规条目

- 作者: 东门一丁 2004年11月20日, 星期六 11:11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夜深

一直都向往一击而中那份狂喜。确实,当完成预定的目标成为一种例行公事时,成功

已经失去本来的魅力。屡败之后的胜利,通常只能换来伤痛的惨笑。

经历过太多对变化的等待,时间会变得没所谓。

对时间流逝的麻木不仁,是人生最大的悲哀。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在无究的等待中

忽然发现了人生原来一直都是在不断地重复

 


- 作者: 东门一丁 2004年10月28日, 星期四 00:06  回复(3) |  引用(0) 加入博采

读书困,行路难

读书,行路,古之贤人教诲也,吾辈惟效之方知其中千般味。

忽有一日,发现我已经把读书当成了一项任务,甚至是一种负担。

见过太多的人来人往,悲欢合离,我也厌倦了如风般漂零。

太多的陌然地与旧友道别,然后又陌然地结识新朋,是对人生无奈的嘲讽

一天,我来到这里,于是我取了千里路人这个名字,以怀念曾经逝去的时光。

那里有我的欢乐,也有我的失落与悲伤,当然更多的只是苍白的回忆。


- 作者: 东门一丁 2004年10月27日, 星期三 01:02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虚拟现实?

这是一个有趣的名字,一个很虚无的名字,却又相当的实在。

我曾经看过一本书,介绍的就是虚拟现实。其实说的通俗点就是信息技术对人们现实生活的影响及反思,希望

夜深人静的时候我能有些灵感。


- 作者: 东门一丁 2004年10月24日, 星期日 15:09  回复(1) |  引用(0) 加入博采

这是什么?

信息法学?取了这名字我就觉得不恰当,乍一看还以为是关于信息法方面的教程。

其实取这个名的始因是作者企图用信息经济学来解析法律。这里特地重申一下本版的大体方向是:用微观与宏观经济学,信息经济学,逻辑学,博弈论等提供的方法和工具对法律进行全面的剖析。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作者以前学习过信息技术和行政管理以及农学,所以,知识产权和行政法学可能会是重点。出于对哲学的偏爱,法理性思索也会成为本版的主题。


- 作者: 东门一丁 2004年10月24日, 星期日 14:46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